政府職責:落實國家政策,嚴格依法行政,發揮經濟管理職能,加強政策引導,制定發展規劃,服務市場主體和營造發展環境,搞好市場監管,大力促進社會事業發展,發展鎮村經濟、文化和社會事業,提供公共服務,維護社會穩定,構建社區主義和諧社會。
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,發布決定和命令;
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、預算,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、教育、科學、文化、衛生、體育事業和財政、民政、公安、司法行政、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;
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,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,維護社會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;
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;
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;
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